何丽与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8
申请执行人何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何丽申请执行张琴民间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张琴偿还原告何丽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40元,由被告张琴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琴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琴在余庆县工商局每月享有工资收入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代发,本院依法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代发工资收入610元至何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的账户用于执行该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琴外出务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琴未按期支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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