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天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学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天平、徐学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陈天平、徐学庆偿还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担保服务费等共计290295.5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天平、徐学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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