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和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冯先生申请执行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和平偿还冯先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1%的二倍计算至2011年6月10日止,再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1%的二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合计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和平在余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享有工资收入2229.9元查明,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李和平的养老金中每月扣划1500元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上,用以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李和平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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