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了李晓莉申请执行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周群偿还李晓莉借款4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690元,合计1 4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836.4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均无存款。于2016年3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位于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余鑫花园有房屋一套、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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