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晓静,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唐建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忠山、杨晓静申请执行唐建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建华赔偿给申请人2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当即支付5万元,对下次款项延期支付,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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