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明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蔡旺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蔡维德申请执行任明玺、蔡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任明玺、蔡旺梅偿还蔡维德借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合计2 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任明玺、蔡旺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任明玺、蔡旺梅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任明玺、蔡旺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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