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周金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满银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金波、满银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周金波、满银凤征收社会抚养费36 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于1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金波、满银凤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周金波、满银凤均无存款且外出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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