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景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晓姜申请执行李景蓉、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景蓉偿还申请人张晓姜借款400 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1 978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杨桦对该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桦的银行存款44 400元予以划拨,在查明被执行人杨桦每月享有工资收入后,被本院裁定每月提取1 200元予以执行本案;后申请人张晓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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