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胜先与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8
申请人潘胜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志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潘胜先申请执行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刘志刚偿还潘胜先借款4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