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天文(曾用名田天文),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才与被执行人田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田天文无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有自建房屋在剑河县革东镇某某村**号路,产权证号:201******,已抵押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已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该房屋。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贵HC****,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贵H*****,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万林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