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罗继承,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周金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继承、周金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罗继承、周金会征收社会抚养费36 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于1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罗继承、周金会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享有存款588.16元、598.75元、罗继承、周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分别有存款116.63元、84.5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兴隆支行无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均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1月20日交纳执行款2 000元及执行费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下余执行款34 000元及滞纳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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