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罗继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韩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继权、韩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罗继权、韩琴征收社会抚养费36 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于1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继权、韩琴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罗继权、韩琴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享有存款540.12元、573.86元、被执行人罗继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1 494.42元、韩琴无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兴隆支行均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月1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罗继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的存款1 490元予以执行本案。现被执行人于1月20日交纳执行款8 610元及执行费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下余执行款25 900元及滞纳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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