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仁奎,贵州省施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许洪党申请执行李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李仁奎偿还申请人许洪党70 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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