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党与李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8
申请执行人许洪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仁奎,贵州省施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许洪党申请执行李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李仁奎偿还申请人许洪党70 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