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永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有强申请执行赵永林、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王兰偿还给申请人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9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王兰的存款8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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