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59室。
法定代表人钟安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肖明洪申请执行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玻璃款64 000元,违约金6 40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合计71 1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明洪35 590元,下余35 59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二、申请执行费956元由被执行人贵州嘉鑫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肖明洪自愿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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