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谭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培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谭朝珲申请执行张培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培佐赔偿还给申请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张培佐书面承诺延期支付,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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