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共给付张某某工程款104726元。但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贵州林城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8万余元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世国在贵州林城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85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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