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中国与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7
申请执行人魏中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赵永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中国申请执行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偿还给申请人魏中国借款39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赵永林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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