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欠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申请执行费1055元,共计:78918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杜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第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杜开平的银行存款789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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