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项目部。
被执行人杜某。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项目部、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项目部、杜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项目部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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