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某。
被执行人余某。
本院在执行龙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龙某。
被执行人余某。
本院在执行龙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