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黔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某某、陈某偿还原告徐某欠款14万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以1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陈某至今未履行,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刘某某系黔西县供电局职工,每月除工资收入 3000 多元以外还有其他收入。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谈话,双方均同意每月提取刘某某的工资3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直至欠款本息175000元偿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黔西县供电局的工资3000元,直至175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 年 三 月 七 日
书记员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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