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胡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胡某、黄某分期预购的黔西县世纪莲城2栋1-7-6号商品房一套(合同备案登记号为:20121245),并依法分配了52010.00元拍卖款给申请人李某。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 )黔县执字第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洪斌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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