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皮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皮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皮某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柏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柏某某不服本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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