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某一审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8:07
申请执行人柏某某。

被执行人皮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皮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皮某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柏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柏某某不服本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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