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里三利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翟长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龙里三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长荣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轿车进行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龙里三利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里三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长荣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 陈兰荣
审判员 张 恩
审判员 刘定琴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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