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 向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未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所有的陆风汽车及装载机各一台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人贵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县谷里镇某某煤矿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2015)黔县执字第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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