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蒙祖珍,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蒙祖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蒙祖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蒙祖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兰荣
审判员 陈德金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定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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