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女。
本院在执行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某除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2277元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冯某某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冯某某未受偿债权为:借款本金68772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冯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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