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江凤,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朱华,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安兴政申请执行安江凤、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江凤、朱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江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兴政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00元,被执行人朱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江凤系某单位退休员工,每月有退休工资4543.8元,因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扣留其每月工资2000元,现被执行人安江凤每月实领工资254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5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安江凤在某单位的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兴政的债务,直至扣清20,200元止。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安兴政持本裁定书到某单位领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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