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远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杨远会,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杨优远申请执行杨远强、杨远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明确载明“杨远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返还杨远会以付购房款21800元”,故不属于申请人杨优远申请执行的范畴。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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