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凤申请执行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6
申请执行人苏新凤,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李华,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苏新凤申请执行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华向申请执行人苏新凤支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元,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在某单位每月有工资收入5,095元。因被执行人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华在某单位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550元,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苏新凤的债务,直至扣清10,104元止。该款由申请执行人苏新凤持本裁定书到某单位领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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