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信贵,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在执行余大顺申请执行余信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信贵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余大顺支付工程款6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元,执行申请费89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信贵主动履行了3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余大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信贵在 2016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余大顺一次性支付余款37,062元。因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余信贵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大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信贵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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