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聪权,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学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5,7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607.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09.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学红以被执行人蔡聪权及其所有的车辆均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蔡聪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蔡聪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学红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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