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云林,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道凡,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兴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道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兴伦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道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道凡履行案款20000元后下落不明,拒不履行剩余案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道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道凡尚欠案款4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828元,申请执行人云兴伦以被执行人李道凡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李道凡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兴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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