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雷登才,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鹏、雷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志明案款2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雷登才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鹏现羁押于仁怀市戒毒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登才的下落以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雷登才的下落以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鹏、雷登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王鹏、雷登才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志明案款2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王鹏、雷登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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