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兴国,四川省营山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龚兰国申请执行杨兴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兰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无需法院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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