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岳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劳人仲字(2015)003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詹廷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平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935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并领取的费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范围。随即,申请人书面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劳人仲字(2015)00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