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6
申请执行人鲁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鲁存海,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鲁波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应给付案款112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80.00元,共计11358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已于2016年2月17日将全部案款汇至本院执行专户,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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