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与唐斌、陈宗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6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

法宝代表人许小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美,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唐斌,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宗分,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申请执行唐斌、陈宗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斌、陈宗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以被执行人唐斌、陈宗分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唐斌、陈宗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斌、陈宗分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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