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4年3月19日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为申请执行人集中划地安置80平方米供其建房、承担执行费50元。2015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提出:其是仁怀市人民政府的投资公司,是企业法人,在XX镇实施XX大道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是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实施者,公司没有土地、更没有划地权利,项目中涉及划地安置是由二合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房需要土地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划地建房系行政行为,故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内容执行,建议本院启动再审程序。2015年7月22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民监[2015]520XXXXXXXX号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仁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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