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文飞,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祖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王体林申请执行肖文飞、王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文飞、王祖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体林以被执行人肖文飞之妻李芝敏已向其提供执行担保且执行担保人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肖文飞、王祖波及执行担保人李芝敏在2017年春节前未履行义务则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肖文飞、王祖波及执行担保人李芝敏届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体林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