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黄治模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黄治模与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发生工伤待遇纠纷,经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4日,黄治模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4年11月至2013年12月30日的养老保险43756.20元及2014年医疗保险2303.76元。本院受理该申请后,立案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治模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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