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6楼,组织机构代码58756XXXX。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55192XXXX。
法定代表人陈仕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瓮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瓮民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持有的15%股权及轮候冻结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现因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钱刚及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陈仕祥、陈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保全人钱刚书面申请解除对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在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15%股权的冻结及50%股权的轮候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牟 童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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