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6楼,组织机构代码58756XXXX。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55192XXXX。
法定代表人陈仕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4号裁决书, 向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强编织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世强编织袋公司将其持有的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水泥公司)65%股权转让至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水泥公司)名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仲裁费309,747.30元及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等。
本院在受理执行该案前,已受理执行钱刚申请执行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且钱刚在诉讼阶段已申请财产保全,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50%股权。西南水泥公司在诉讼中亦申请财产保全,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15%股权及轮候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50%股权。2016年1月28日西南水泥公司与钱刚及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南水泥公司将2,230,0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待世强编织袋公司持有的玉山水泥公司65%股权变更登记至西南水泥公司名下后由本院支付给钱刚,该65%股权变更登记至西南水泥公司名下5个工作日内,西南水泥公司将执行款10,009,013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再支付给钱刚,钱刚收到西南水泥公司代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偿还的上述共计12,239,013元后,同意放弃其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权利,其申请执行的(2015)黔南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持有的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牟 童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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