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转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6楼,组织机构代码58756XXXX。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55192XXXX。

法定代表人陈仕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4号裁决书, 向被执行人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强编织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世强编织袋公司将其持有的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水泥公司)65%股权转让至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水泥公司)名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仲裁费309,747.30元及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等。

本院在受理执行该案前,已受理执行钱刚申请执行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且钱刚在诉讼阶段已申请财产保全,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50%股权。西南水泥公司在诉讼中亦申请财产保全,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15%股权及轮候冻结了世强编织袋公司在玉山水泥公司持有的50%股权。2016年1月28日西南水泥公司与钱刚及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南水泥公司将2,230,0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待世强编织袋公司持有的玉山水泥公司65%股权变更登记至西南水泥公司名下后由本院支付给钱刚,该65%股权变更登记至西南水泥公司名下5个工作日内,西南水泥公司将执行款10,009,013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再支付给钱刚,钱刚收到西南水泥公司代世强编织袋公司、陈仕祥、陈意偿还的上述共计12,239,013元后,同意放弃其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权利,其申请执行的(2015)黔南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持有的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牟 童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艺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