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发全与被执行人樊焕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2016)黔0521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发全,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执行人樊焕学,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陆发全与被执行人樊焕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方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樊焕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存款1 55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樊焕学有执行款在本院响水法庭未领取,可以扣留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樊焕学所在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的存款1 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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