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樊焕学,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陆发全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方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樊焕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樊焕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的存款1 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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