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宇,务农,现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熊灿银与被执行人向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向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向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 946.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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