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泽兢,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泽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正敏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并承担执行立案费800元,合计621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兢有工资收入三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李泽兢的工资(工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收入1500元至申请人李正敏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自2016年4月起直至扣满62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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