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喜明,现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余啟勇,现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王喜明与被执行人余啟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余啟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存款4 152.67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余啟勇已经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啟勇所在的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 152.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