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镇远县涌溪乡古楼坪新寨砂石场,住所地镇远县涌溪乡古楼坪。
诉讼代表人贺伟,男,合伙事务执(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在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贵州省镇远县涌溪乡古楼坪新寨砂石场未有履行义务。现张雄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镇远县涌溪乡古楼坪新寨砂石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雄兴于2016年4月20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寿华(代)
")